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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業工程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 51 年 06 月 10 日初訂

中華民國 69 年 01 月 27 日修訂

中華民國 77 年 11 月 27 日修訂

中華民國 78 年 11 月 2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79 年 11 月 25 日修訂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4 日修訂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17 日修訂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18 日修訂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7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0 年 04 月 09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0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0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09 月 05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國工業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ngineers。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研究工業工程學術,推廣工業工程技術,促進國家經濟建設,提高生產力。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工業工程學術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工業工程技術之應用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工業工程人員之培養及訓練事項。

四、關於工業工程問題之建議及解答事項。

五、關於國內及國際工業工程組織間之合作聯繫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個人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工程或相關科系畢業。

2. 國內外大專院校非工業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但從事工業工程相關工作之學者專家。

3. 對推動工業工程有特殊貢獻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與工業工程有關之公私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它學術團體。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為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工程與管理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

四、榮譽會員:凡從事工業工程或相關工作,在工業工程理論或實務應用上,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應被邀請列席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慶典。榮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指派之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會員均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務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員大會,團體會員得派三人代表出席。

第 九 條:​會員有以下應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會者、死亡、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破壞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定為一百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長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如下:

一、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伍仟元,常年會費伍仟元。

二、個人會員繳納壹萬元(可分兩次),得為永久會員。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三、學生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佰元,常年會費叁佰元。

四、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免繳,常年會費為貳萬元。

五、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三十三 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五十一年六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六十九年四月台內社字第二一三三一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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